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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两宗违规收警示函 财务资助未及时信披等

2022-08-21 发布于 洪洞新媒体

  昨日,深交所对盛新锂能(002240.SZ)下发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5号)。

  监管函显示,盛新锂能于2022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公司自2021年9月收购SESA后至2022年2月底,合计为UT联合体提供了334.37万美元(按照2021年年报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为2,131.84万元)的财务资助。直至2022年3月28日,公司才对上述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盛新锂能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出售参股公司关联交易金额3.55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3%,交易标的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且未经审计。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以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1.3条的规定。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5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第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1.3条: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15 号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自2021年9月收购SESA后至2022年2月底,合计为UT联合体提供了334.37万美元(按照2021年年报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为2,131.84万元)的财务资助。直至2022年3月28日,你公司才对上述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出售参股公司关联交易金额3.55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3%,交易标的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且未经审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1.3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8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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