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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虾溺亡鱼塘,塘主捞出尸体扔在江里,法院:你这是在犯罪

2022-12-18 发布于 洪洞新媒体

湖南益阳发生一件荒唐事。鱼塘塘主周某,发现有人动了自己停放着的船,担心有人偷池塘里的小龙虾,就查看监控发现王某在池塘中偷小龙虾溺亡。周某就将监视器拔掉,删除王某溺亡过程的视频。次日凌晨,周某偷偷将尸体从池塘里捞出来并抛尸至资江河中。尸体被发现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取得了王某家属谅解。最终法院认定周某构成侮辱尸体罪,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来源网络)

@王仪律

周某真的是荒唐至极,自己开始明明是受害人,王某作为小偷来偷自己的小龙虾溺水死亡,和周某没有一点关系,结果周某自己却成为罪犯被判刑,这样的事情只能说是吃了不懂法律的亏。

小偷盗窃小龙虾溺水死亡,在法律上属于意外事件,死亡结果只能由他自己负责,但周某为何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很多人不是很理解。人已经死了,周某为了防止自己鱼塘死人的事情泄露,转移尸体也不至于刑事犯罪吧?

其实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误解。如果说周某在发现尸体后,只是单纯的拔掉监控的线路,并没有转移尸体,那自然不构成任何犯罪,但问题就在于他偷偷的将尸体搬到江里面扔掉,这种行为就是刑法所禁止的侮辱尸体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这里的侮辱行为是一种宽泛的概念,并不仅仅是指行为上的客观侮辱行为,也包括对尸体的处理行为,这里的侮辱某种程度上也是指对死者家属情感的伤害。

按照实践中的大多数判例,对尸体的行为,很多情况都是被认定为侮辱尸体罪,这种认定是基于保护社会伦理和善良风气的需要。因此,周某将尸体从池塘里扔到江里面的行为也是构成侮辱尸体罪的。

鉴于周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法院最终只是判决8个月的拘役,而且是缓期徒刑,这样的处理还是很可以的。但后果却是很严重的,因为他的头上永远有一个“罪犯”的帽子。

欢迎关注@王仪律,留下你的看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图文无关,仅配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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